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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五部门经过多次联合研究磋商,2019年2月20日对外正式印发《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
信息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 添加日期:2019/2/25 浏览次数:150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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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生态环境部 印发《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生态环境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环境保护局: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重大诀策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要求,全力参与和服务保障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形成各部门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的合力,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在北京联合召开座谈会。会议交流了当前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工作情况,分析了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研究了解决措施对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的有关问题形成了统一认识。 现将会议纪要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并在工作中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清及时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请示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生态环境部

2019年2日20日

 

《纪要》体现了最严格的环保执法司法制度、最严密的环保法治理念,对环境污染犯罪敢于亮剑、绝不手软,对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犯罪行为从严打击、从重处罚。
 
  据了解,《纪要》分为三部分,共15条。尤其是第二部分,强调各部门要坚持最严格的环保执法司法制度、最严密的环保法治理念,统一执法司法尺度,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惩治力度,主要包括十一个问题:
 
  一,关于单位犯罪的认定。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认定单位犯罪时,应当依法合理把握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重点打击出资者、经营者和主要获利者。
 
  二,关于犯罪未遂的认定。由于有关部门查处或者其他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情形,可以污染环境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
 
  三,关于主观过错的认定。明确应当依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任职情况、职业经历、专业背景、培训经历以及污染物种类、污染方式、资金流向等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四,关于生态环境损害标准的认定。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因时制宜,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准确认定“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和“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
 
  五,关于非法经营罪的适用。坚持实质判断原则,对行为人非法经营危险废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作实质性判断;坚持综合判断原则,对行为人非法经营危险废物行为根据其在犯罪链条中的地位、作用综合判断其社会危害性。
 
  六,投放危险物质罪的适用问题。对于行为人明知其排放、倾倒、处置的污染物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仍实施环境污染行为放任其危害公共安全,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以污染环境罪论处明显不足以罚当其罪的,可以按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量刑
 
  七,关于涉大气污染环境犯罪的处理。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反国家规定,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受过行政处罚后又实施上述行为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非法排放、倾倒、处置行为的认定问题。对名为运输、贮存、利用,实为排放、倾倒、处置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行为,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关于有害物质的认定。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污染行为恶劣程度、有害物质危险性毒害性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准确认定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十,关于从重处罚情形的认定。实践中,对于发生在长江经济带十一省(直辖市)的下列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可以从重处罚。
 
  十一,关于严格适用不起诉、缓刑、免予刑事处罚。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深刻认识环境污染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发挥刑罚的惩治和预防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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